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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十问十答

2020-06-11 11:13 文章来源:公众号:郑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次阅读

破产实务中,可能会遇到债权人以各种理由拒不申报债权的情形,最为典型的是当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对债务人发起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已经启动但尚未审结,或虽已审结但其仍拒绝申报。尽管管理人反复宣告其也无动于衷。那么,债权该不该申报、什么时间申报、如何申报以及不依法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包括在疫情背景下如何申报债权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促进破产程序快速有效推进,现列举实务中债权申报常见的问题并尝试解答,以求抛砖引玉。

 

1: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需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吗?

答:需要。《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处在诉讼或仲裁阶段,也应在破产受理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2: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人能否等裁决书生效后再申报债权?

答:不建议。司法裁决和生效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而债权申报期限较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申报期限较短,而司法程序时间一般较长,往往会超过债权申报期。若逾期申报,很可能会丧失部分程序性权利甚至是实体权利。因为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履行债权人权利的必要条件,不申报债权就无相应权利。另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逾期申报债权的,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为此,建议该类债权人毫不迟疑的按照管理人通知或人民法院公告申报债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逾期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怎么收取?

答:《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但其费用收取标准或细则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管理人一般会在债权申报通知中明确补充申报的,需缴纳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可能出现的消极法律后果,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履行申报债权的权利,具体的收费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4: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以不申报债权而直接选择起诉债务人吗?

答:不可以。债权人如果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提起确认之诉的时间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逾期不起诉的,视为无异议。破产程序本身具有债权确认和给付等功能。为此,《九民会议纪要》第110条做出了明确的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可以理解为申报债权是前置程序,不能逾越。

 

5、诉讼或仲裁已决案件的债权人,收到判决或裁决书后,是否还需要申报债权?

答:需要。除特殊原因导致债权人未知悉债权申报公告或通知时。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债权人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维护本身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相应权利,及时获取破产保护地位。

 

6、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答:在破产清算情形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丧失的主要权利归纳为:破产清算程序的知情权,会议召集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方案的表决权,债权抵销权,对债权表的异议权,选举债权人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被选举为债权人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对管理人的监督权,程序转换权等。需要说明的是,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中,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债务人企业进行重整,虽然目前已有个别案例,但仍需慎重研究探讨。

 

7、在破产和解程序中,未依法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比如: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表决权,异议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监督权等),第一百条规定:“在破产和解程序中,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但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行使权力,可能存在诸多法律与事实障碍,其权利保护的完整度并不乐观,因此,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债权,才是债权人权利维护的最大程序优势前提。

 

8、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未依法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答: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消极后果,详情类比问7。第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消极后果及建议类比问7

 

9、疫情是否构成不及时申报债权的不可抗力?

答:疫情并不当然构成每个具体债权人不及时申报债权的不可抗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0202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答复“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问题时讲到“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参照债权申报情形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及时申报债权是因为疫情的发生导致其不能申报,而不是疫情一出现,债权人就可直接主张因为疫情所以不能及时申报,债权人需要举证自己不及时申报债权和疫情有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逻辑是疫情出现------政府管控------因疫情或政府的管控等影响不能申报债权-----疫情或政府的管控是债权人申报债权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比如因疫情确诊或被隔离,失去与外界的联系等。如果确因疫情不能及时申报债权的,应当第一时间与管理人取得联系,告知延期申报债权的事实理由,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当地政府对疫情防控的红头文件或被隔离或确诊的证据等。具体可参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一百一十八条等。另需说明的是,债权申报工作是完全可以在线完成的工作,网上申报债权或召开债权人会议并不鲜见,即使因疫情封控后机构债权人无法加盖单位印章,其也可在线提交收取其他材料,并不能构成管理人债权申报工作的停滞。但若管理人在此期间封闭工作窗口,导致债权申报工作停滞的,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其是否触发勤勉尽责等条款。

注:【1】来源于: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

/202002/b9a56ce780f44c3b9f6da28a4373d6c3.shtml

 

10、疫情期间如何申报债权?

答:在疫情期间,债权人需要申报债权的,应及时和管理人取得联系,沟通债权申报事宜,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电子邮件、微信等互联网信息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需要提交书面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邮政EMS方式向管理人提交证据材料,如果邮政因疫情无法到达的,可以向管理人提交《证据延期提交申请》。如果因疫情原因被确诊或隔离,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须在法定期限内补充申报。如因特殊原因构成不可抗力,延长债权申报期的,应在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

总之,管理人在履职的过程中,有关债权申报事务相对繁杂,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处理,实属不易。希望大家结合自身实践,不断学习深挖并加以完善,以期充实理论,筑牢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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